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可从 “侮辱行为的存在”“公然性要求” 两个核心要件展开认定,结合情节严重标准综合判断:
侮辱行为的本质是通过特定手段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具体可分为暴力行为与非暴力行为,二者均需指向 “侮辱他人” 的核心目的:
- 暴力侮辱行为:指以强制手段对他人实施具有辱人格、毁名誉性质的行为(如当众强行剥去他人衣物、强迫他人做出不雅动作、向他人泼洒粪便脏水等)。需特别注意:此处的 “暴力” 仅以 “侮辱” 为目的,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若在实施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身体损伤(如殴打致伤),则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非暴力侮辱行为:指通过语言、文字、图画、行为举止等非强制手段实施的侮辱,既可以基于虚构事实(如编造他人隐私并当众宣扬),也可以基于客观真实事实(如当众揭露他人不愿公开的私密经历)。例如:当众用辱骂性语言贬低他人人格、在公开场合张贴侮辱性标语或画像、通过模仿他人缺陷的举止嘲讽他人等,均属于非暴力侮辱。
“公然性” 是侮辱罪的关键构成要件,核心在于 “侮辱行为具有被多数人或不特定人获知的可能性”,而非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或实际已有多人知晓:
- “公然” 的认定标准:包括 “当众实施”(如在广场、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直接侮辱他人)和 “利用可传播方式实施”(如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内容、在公共区域张贴侮辱性材料等)两种情形,只要行为客观上能让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接触到侮辱事实,即符合 “公然性” 要求。
- 被害人在场与否不影响认定:即使实施侮辱行为时被害人不在场(如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小区张贴侮辱性海报),只要该行为存在被其他不特定人获知的可能,仍可认定为 “公然侮辱”。
与诽谤罪类似,侮辱行为需达到 “情节严重” 才构成犯罪,未达此标准的仅构成行政违法(如行政拘留、罚款)或民事侵权(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实践中 “情节严重” 的常见情形包括:侮辱手段恶劣(如前文提及的暴力侮辱、在重大场合实施侮辱)、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被害人精神抑郁、自杀或自残)、多次实施侮辱行为、侮辱行为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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