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与诽谤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二者通过不同行为方式,共同指向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害,具体内涵及对象范围如下:
人格尊严是公民基于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如社会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客观条件,对自身及他人人格价值、社会价值形成的认识与尊重,是公民作为独立个体应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侮辱、诽谤行为通过贬低他人人格(如暴力羞辱、散布虚假负面信息),直接破坏公民对自身人格价值的认可,也损害社会对其人格的尊重,进而侵犯人格尊严。
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积累的名望与声誉,具体表现为社会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品行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无论是侮辱行为(如公然辱骂、揭露隐私),还是诽谤行为(如捏造虚假犯罪事实、传播不实负面信息),本质都是通过破坏公民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受损(如被他人误解、轻视、排斥),最终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需明确的是,侮辱罪与诽谤罪侵犯的对象仅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这是因为人格尊严与名誉权是公民专属的人身权利,单位作为法律拟制主体,虽享有名誉权(受民事法律保护),但不具备 “人格尊严” 这一自然人专属的权利属性。若对单位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如编造企业虚假违法信息),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不成立侮辱罪或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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