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特征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管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均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和古柯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极有可能发展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1987 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对罂粟等种子必须要有专人负责,严加保管,严禁自行销售和使用。2005 年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虽未直接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作出规定,但规定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行管制,这当然也包含了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子、幼苗实行管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幼苗。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是指种子植物的胚珠经受精后形成种皮、胚和胚乳等结构,分被子植物的种子和裸子植物的种子。毒品原植物的幼苗是指毒品原植物种子已经萌发、尚未成熟的个体,可通过进一步的栽培、成长后达到成熟的状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同时,关于未经灭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两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一是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幼苗未经专门的人工灭活程序处理,不包含自然灭活。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的种子、幼苗自然灭活,因犯罪对象已不具备活性,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未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如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非法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到社旗县某镇某街做卖膏药生意时,因泡罂粟酒医治其手脚疼痛之需,将一袋未经人为灭活处理的带籽罂粟携带至该地某旅馆客房内。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罂粟种子重量为 100.23 克,不具有活性。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刑法》第 352 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二是一般需要通过鉴定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认定是否经过灭活。对于种子的检测,应由鉴定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发芽率实验,涉案种子能萌发则认定未经灭活,发芽率高低不影响未经灭活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