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与犯罪对象具有明确的法定范围,核心是保护特定群体的人身权利,具体特征如下: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含两项核心人身权利,二者共同构成刑法保护的法益:
- 人身自由权: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身行动、脱离他人控制的权利。收买行为本质是通过 “钱物交易” 获取对被害人的实际支配权,导致被害人丧失自主选择居住地、人际交往、生活方式的自由,即使收买后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关押,仅通过 “交易” 形成的控制关系,也已侵犯其人身自由权。
- 人格尊严:指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独立个体应受尊重的权利,不受他人侮辱、歧视或当作 “商品” 处置。收买行为将妇女、儿童视为可交易的 “物品”,而非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直接否定了其人格价值,无论后续是否实施虐待、侮辱行为,“收买” 这一行为本身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严格的法定限定,仅包括 “被拐卖的妇女” 和 “被拐卖的儿童”,需从 “对象身份” 和 “拐卖前提” 两方面明确界定:
- 年龄与性别核心要件:需同时满足 “已满 14 周岁” 和 “生物学女性” 两个条件。
- 年龄以 “周岁” 计算,从生日次日起算(如 14 周岁生日当天仍视为不满 14 周岁,不属 “妇女” 范畴);
- 性别以生物学特征为判断依据,仅指具有女性生殖器官的自然人。对于 “双性人”(具有男女两种生殖器官)或 “跨性别者”(自认为女性但无女性生殖器官),因不符合生物学女性的核心特征,均不纳入本罪 “妇女” 的范围。
- 国籍与身份无限制:无论被害人是中国国籍、外国国籍(如被拐卖的外籍妇女)还是无国籍,只要符合 “已满 14 周岁 + 生物学女性”,且处于 “被拐卖” 状态,均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 年龄与性别范围:指 “不满 14 周岁的男女儿童”,性别上包含男性和女性,年龄划分进一步细化为:
- “被拐卖” 的前提限定:犯罪对象必须是 “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 —— 即被害人此前已被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卖行为(如拐骗、绑架、收买后转卖等),收买人是在 “拐卖链条” 中承接被害人的主体。若被害人未被拐卖(如自愿跟随他人、因家庭矛盾离家后被 “收留”),即使行为人支付了钱物,也不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无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存在以下何种情形,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精神状况:即使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或处于精神失常状态,不影响其作为 “妇女、儿童” 的法定身份;
- 健康状况:无论被害人是否残疾、患有疾病(如传染病、先天性疾病),或身体状况良好,均不改变收买行为的犯罪性质;
- 生活质量:即使收买人给予被害人较好的物质生活(如提供充足饮食、居住条件),未实施虐待行为,也不能抵消 “收买” 对人身权利的侵犯;
- 与行为人的关系:即使被害人与收买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收买被拐卖的远房侄女),或后续形成所谓 “家庭关系”(如收买妇女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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