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特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核心表现为 “以钱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的行为,即行为人通过支付货币、财物等对价,从拐卖人、中间人处获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实际控制。结合 “两高两部” 2010 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收买后实施人身控制及关联行为” 的认定标准 —— 若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仅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还需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具体情形如下:
1. 违背妇女意愿阻碍返回原居住地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通过暴力、威胁(如 “跑就打断你的腿”)、欺骗(如 “先住下,以后帮你找家人”)、经济控制(如扣留身份证件、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违背妇女主动返回原籍的意愿,阻止其脱离收买人控制的行为。需注意:“阻碍” 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若妇女因自身意愿(如已适应生活、自愿留下)未返回,收买人未实施阻碍行为,则不适用本情形。
2. 阻碍对被收买人进行解救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公安、民政部门人员)、救助组织(如妇联)或被害人亲属等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时,收买人以暴力(如殴打解救人员)、威胁(如 “敢带走人就自杀”)、聚众阻拦(如纠集亲友围堵解救人员)、隐匿被收买人(如将妇女、儿童转移至偏僻场所藏匿)等方式,阻碍解救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即使阻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如仅言语威胁未动手),只要客观上干扰了解救,即符合本情形。
3. 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实施关联犯罪
- 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收买后通过关押(如锁在房间、地下室)、看管(如派人 24 小时跟随)、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且情节严重(如持续时间超过 72 小时、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身体损伤等);
- 关联暴力、侮辱犯罪: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施强奸(如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即使妇女因恐惧未反抗)、故意伤害(如殴打致轻伤以上)、侮辱(如强迫被害人裸露身体、当众羞辱)、虐待(如长期打骂、不给饭吃)等行为。
此类行为若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虐待罪等,需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4. 再次收买或收买多名被拐卖人员
- 再次收买: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行为人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第一次收买的儿童被解救后,又从他人处收买另一名儿童);
- 收买多名:一次性或分次收买两名及以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同时收买一名妇女和一名儿童,或先后收买两名妇女)。
本情形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需依法从严惩处。
5. 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收买后以暴力胁迫、利益引诱等方式,组织、诱骗或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特定活动,包括:
- 乞讨(如强迫儿童在街头乞讨牟利)、苦役(如强迫妇女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且不给报酬);
- 违法犯罪活动(如教唆、强迫儿童盗窃,组织妇女从事传销、卖淫等)。
若被收买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其他罪名(如盗窃罪、组织卖淫罪),收买人可能构成相应罪名的共犯,与本罪数罪并罚。
6. 造成严重后果
因收买行为或收买后的控制、虐待等行为,导致被收买的妇女、儿童重伤(如因虐待致骨折、因被关押导致精神分裂)、死亡(如因逃跑时被追赶坠崖、因虐待致死),或导致被害人亲属重伤、死亡(如被害人母亲因女儿被拐抑郁自杀),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导致被害人家庭破裂、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此类情形需结合因果关系认定 —— 若后果与收买人的行为存在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即需纳入本情形从严处罚。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意见》未明确列举的其他足以反映收买行为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深的情形,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例如:
- 收买被拐卖的残疾妇女、儿童,且实施虐待行为;
- 收买后将被拐卖儿童交给他人抚养以逃避查处;
-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利用职权包庇拐卖人,进而收买被害人)。
此类情形需由司法机关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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