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 —— 仅包括年满 14 周岁的女性(即 “妇女”)和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即 “儿童”)。因此,认定本罪需重点审查能证明犯罪对象 “年龄” 与 “性别” 的证据,确保对象符合法定范围,具体证据类型及审查要点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从其主观认知角度,辅助印证被害妇女、儿童的年龄与性别,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1)对对象基本信息的认知: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年龄(如 “听拐卖的说她 15 岁”“这孩子看着才 8 岁”)、性别,以及被收买人的来源(如 “从外地贩子手里买的”“中间人说是隔壁村的女孩”)、收买目的(如 “买个媳妇生娃”“买个男孩传宗接代”),这些内容可初步锁定对象的年龄与性别范围;
- (2)收买前的沟通细节:供述与拐卖人、中间人事先就被收买人年龄、性别的沟通情况(如 “明确跟贩子说要 14 岁以上的女孩”“问过孩子年龄,贩子说不到 10 岁”),若沟通内容与后续证据一致,可强化年龄、性别的认定;
- (3)收买前后的对象表现:供述收买前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心理状态(如 “她一直哭,说自己还在上学”)、生理特征(如 “孩子身高不到 1 米 2,还没换牙”)及生活表现(如 “她不会做重活,看着像学生”),这些细节可间接印证对象的年龄(如 “上学”“未换牙” 指向未成年人)与性别。
被害人作为直接对象,其陈述是证明自身年龄与性别的直接依据,需审查:
- (1)基本身份信息:被害人陈述的自身出生日期(如 “我是 2008 年 5 月生的”)、性别,以及家庭情况(如 “父母在老家,我还有个弟弟”),出生日期是判断年龄是否符合 “妇女”“儿童” 标准的核心依据;
- (2)来源与国籍:若被害人涉及外籍或非本地户籍,需陈述自身来源地(如 “我是云南人,被拐到这里的”)、国籍,确保犯罪对象的身份范围不超出本罪规制的 “妇女、儿童” 范畴;
- (3)家庭关系细节:陈述父母、子女及相互抚养关系(如 “我爸妈在我 10 岁时离婚,我跟妈妈过”),可结合家属证言、户籍材料交叉验证年龄(如 “10 岁时离婚” 可推算当前年龄)。
证人证言可从第三方视角补充印证被害妇女、儿童的年龄与性别,需区分不同证人类型审查:
- (1)拐卖人、中间人的证言:作为直接接触被收买人的主体,其证言需明确证实被收买人的年龄(如 “我知道她刚满 14 岁,因为她过了生日才拐的”)、性别,若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一致,可形成证据闭环;
- (2)关联人员的证言:包括被害人的家属、亲友、邻居、接生人(如 “我是她邻居,看着她从小学读到初中,现在应该 15 岁了”“我给她接生的,记得是 2012 年生的”),以及收买人的家属、亲友、邻居(如 “买回家的女孩看着很小,还在长个子,不像成年女性”),这些证言可通过日常观察、特定经历(如 “接生”“共同生活”)佐证年龄与性别,尤其在书证缺失时具有重要补充作用。
此类证据是证明被害妇女、儿童年龄与性别的核心客观依据,优先级高于言词证据,具体包括:
- (1)法定身份文件:户籍登记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护照(针对外籍被害人)等,这些文件直接记载被害人的出生日期与性别,是认定的首要依据。审查时需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如无涂改、伪造痕迹)、关联性(确系被害人本人);
- (2)骨龄鉴定意见:当户籍、出生证明等书证缺失,或对年龄有争议(如犯罪嫌疑人否认、被害人记不清出生日期)时,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骨龄鉴定。鉴定意见需明确被害人的骨龄对应的年龄范围(如 “骨龄符合 13-14 岁未成年人特征”),并结合生长发育个体差异作出倾向性结论;
- (3)生活、学习文件: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资料(如 “小学学籍显示她 2018 年入学,按 6 岁入学推算,2024 年应为 12 岁”)、疫苗接种记录、医疗档案等,这些文件中记载的年龄信息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巩固年龄认定。
当对被害妇女、儿童的年龄存在争议时,需遵循 “法定优先、综合判断” 原则:
- 优先以户籍登记文件为准,若户籍登记清晰、无矛盾,且无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直接依据户籍认定年龄;
- 若有出生原始记录(如医院分娩记录、接生人员的原始台账)证明户籍登记确有错误(如 “户籍登记为 2010 年,原始分娩记录为 2012 年”),可根据原始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据(如证人证言)修正年龄认定;
- 若既无户籍、出生证明,又无原始记录,仅能通过骨龄鉴定结合其他证据(如亲友证言、入学资料)综合判断,确保年龄认定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明标准,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对象范围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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