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属于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情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动机、目的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属于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具体案件中,一般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动机,进而基于客观事实判断其主观故意内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客观行为所使用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信往来信息及其他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证据;
- 传真、信函、银行转账记录、网上银行或其他网络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等书证;
- 证人证言;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入户开展禁毒宣传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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