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武器、弹药而进行走私,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走私,仍然予以收购、提供各种帮助等。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审查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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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行为人明知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证据。常见证据有:进出境物品伪装的情况、邮包填写信息、进出境记录、查扣现场视听资料、费用支付证据、相关言词证据等,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在涉案货物、物品进出境环节故意逃避海关监管,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正在实施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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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行为人明知涉案货物、物品系枪支、弹药的证据。常见证据有:网络聊天记录、个人背景经历的证据、相关言词证据,以证明行为人对武器、弹药的认识程度、了解程度,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货物、物品有一定杀伤力、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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