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核心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时可能侵犯健康权、生命权,若存在勒索财物情形,还会侵犯财产权。认定客体需通过对应证据证明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若被绑架对象为婴幼儿,还需额外证明其年龄,具体证据要件如下:
人身自由权是绑架罪必然侵犯的核心客体,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 “非法控制、剥夺人身自由” 的行为:
- 言词证据: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确认控制被害人的时间(如从某日某时至某日某时)、地点(如关押在废弃厂房、后备箱)、手段(如捆绑、锁闭、麻醉),以及是否限制被害人与外界联系(如没收手机、禁止呼救);
- 被害人陈述:描述被控制期间的人身自由受限情况(如 “被绑住手脚、关在小黑屋,无法离开”“想求救被威胁”);
- 证人证言:如目击证人证明 “看到行为人强行将被害人拽上车,被害人挣扎反抗”,或知情人证明 “被害人失踪期间,行为人曾在某地点看管被害人”。
- 实物与痕迹证据:
- 作案工具:如捆绑被害人的绳索、胶带,关押被害人的门锁、铁链,麻醉用的药物及注射器,证明行为人通过工具限制被害人自由;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关押被害人现场的环境(如封闭的房间、无逃生通道)、遗留的束缚痕迹(如地面的绳索印记、墙面的抓痕),印证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事实。
若绑架过程中存在暴力殴打、虐待、故意杀害等行为,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健康权或生命权被侵犯:
- 证明侵犯健康权的证据:
- 病历资料、诊断证明:记录被害人的伤情(如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颅骨骨折”),明确伤害程度(轻伤、重伤);
-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科学确认被害人的伤情等级,以及伤害与绑架行为的因果关系(如 “伤情符合外力殴打所致,与绑架过程中的暴力行为直接相关”);
- 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印证伤害行为的实施(如 “因被害人反抗,用铁棍殴打其腿部”)。
- 证明侵犯生命权的证据:
- 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记录被害人尸体的损伤部位、形态(如 “颈部有扼痕、胸部有刀伤”),初步判断死亡原因;
-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明确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如 “机械性窒息死亡”“锐器刺击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并确认死亡与绑架行为的因果关系;
- 物证及痕迹鉴定:如作案凶器(刀、铁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 DNA 一致,证明凶器与致死行为的关联。
若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绑架,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财产权被侵犯:
- 言词证据:
- 被害人亲属陈述:证明 “因被害人被绑架,被迫向行为人指定账户转账 XX 万元”“交付现金 XX 万元”;
- 犯罪嫌疑人供述:确认勒索财物的金额、方式(转账、现金交付)、赃款去向(如挥霍、藏匿)。
- 书证与电子数据:
- 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被害人亲属向行为人账户转账的金额、时间;
- 收条、现金交易凭证(若为现金交付):证明行为人实际收取勒索财物;
- 勒索财物的短信、微信记录、电话录音:明确行为人勒索财物的具体要求(如 “限 3 天内转 50 万到 XX 账户,否则撕票”),印证财产权被侵犯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若被绑架对象为婴幼儿(不满 6 周岁),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其实际年龄,确认犯罪对象符合特定情形:
- 身份证明文件:
- 医学出生证明:最直接的年龄证据,明确婴幼儿的出生日期,计算至被绑架时是否不满 6 周岁;
-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记录婴幼儿的户籍年龄,若与出生证明一致,可直接作为年龄依据;
- 预防接种证:根据接种记录中的出生日期、接种时间,辅助印证年龄。
- 辅助证据:
- 婴幼儿父母的陈述:确认孩子的实际年龄,结合出生证明等书证佐证;
- 骨龄鉴定意见(如无明确出生证明):通过科学鉴定推断婴幼儿的实际年龄,确认是否不满 6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