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历证明、专业资质证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从业经历、学历、专业知识水平、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认知程度。
(2)犯罪嫌疑人是否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书证材料,证明行为人是否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过,从而认定其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非法性。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证明行为人是否知道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目的和用途。
证明单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时,不仅要收集前述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犯罪嫌疑单位是否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书证材料,还要收集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与辩解、单位集体讨论或决定的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资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及相关证人证言,从而证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的经营管理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通过上述证据证实行为人 “知道” 或 “应当知道” 其危害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虽然行为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但是对量刑评价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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