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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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的认定

虽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观故意包括 “知道” 或 “应当知道” 两种情形,但是学者对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内容存在分歧,实践中对 “明知” 的理解与把握也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本罪的犯罪故意中的 “明知” 需要知道涉案动物为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有的认为本罪中的 “明知” 不仅要知道涉案动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要知道具体物种名称;还有的认为本罪中的 “明知” 既要知道涉案动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又要知道具体物种名称,还要知道保护的等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我们认为,对于犯罪故意认识要素的把握,应当坚持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或者违法性认识二者之一,都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即本罪中行为人必须明知涉案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可,不要求认识到涉案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以及具体名称,或者明知其捕杀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实施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关部门的宣传情况,以及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进行综合判断。对行为人辩解自己主观上并不明知的案件,应由司法机关综合相关证据进行判定,不能简单推定行为人对相关法律具有明知,也不能简单根据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司法实践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犯罪嫌疑人最常用的辩解是 “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 年 4 月 24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可知,本罪的主观明知包括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即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便可构成本罪。当行为人辩解自己不知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就需要司法人员运用现有的证据判断其 “知道” 或者 “应当知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1. 社会公众认知水平

对于认知水平,主要参考本地区长期以来一般民众的认识状况、饮食习惯、思想观念等因素进行考量。例如,在广东部分地区的民众素有用海马干煲汤的习惯,药店、干货店普遍有售,每只价格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实际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 “海马属所有种” 全部列入附录二,即所有海马均属于本罪保护范畴。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并未就此开展大规模普法宣传,就本地一般社会公众来看,难以认识到购买海马作为食材是违法行为。若将所有购买海马干的市民和售卖的小摊贩一律定罪起诉,会造成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的后果。因此,当地饮食习惯、法律宣传力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社会公众认知水平,是判断行为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1. 个人认知能力

对于个人认知能力,需要依照行为人的学历、年龄、职业、生活状况等方面的证据,依据经验法则予以判断。同样是售卖海马制品的案例,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作为大型正规药店的经营者,应当知道销售海马制品需要特殊许可,其对海马的认识能力要高于一般民众,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又如,“深圳鹦鹉案” 中,辩护人称被告人不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所保护,不存在犯罪故意,但是在案证据反映,被告人熟知鹦鹉的繁育和饲养技术,不仅自己饲养多只,还常与网友交流心得,属于鹦鹉深度爱好者,其对于鹦鹉的品种不可能不知晓,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由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同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中是否有体现行为人知晓涉案野生动物特殊属性的情况,在实施交易、运输涉案野生动物时是否具有反常行为,是否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等,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本罪的主观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例如,2019 年 12 月 22 日,犯罪嫌疑人贵某甲在某村贵某乙包产地中架网猎鸟,并捕获两只疑似 “猫头鹰” 的野生动物。两日后,贵某甲将捕获的两只疑似 “猫头鹰” 的野生动物用一个铁笼装至甲县城区进行出售过程中,被人举报挡获。经鉴定,涉案动物为领角鸮,属鸟纲鸮形目鸱鸮科物种,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犯罪嫌疑人辩解其不知道自己猎捕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该案的焦点是,贵某甲主观上是否应当知道其捕获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公安机关收集了行政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和该村干部、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证实该村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宣传,投放了宣传资料,村民也知道不能猎捕鸟等野生动物。且贵某甲实施猎捕行为的地点是他人的包产地,工具是捕鸟网,捕获的鸟是 “猫头鹰”,其外形特征明显,与人工饲养的禽类明显不同。犯罪嫌疑人贵某甲辩解,其在外打工才回到村里,并不知道不能打鸟。我们认为,无论贵某甲是否外出打工,其对于架网捕获的猫头鹰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是明知的,也应当知道架网捕鸟是非法的;至于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捕的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判断,也比较符合常理。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应当认定贵某甲具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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