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2023-16-1-344-001 / 刑事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苏 09 刑更 176 号 / 其他
关键词: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罚变更;假释;老年犯
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同时要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于符合假释时间条件,且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应当依法假释。
罪犯鞠某某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2012)皋刑二初字第 0220 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 万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 年 1 月 24 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分别被减刑九个月。2021 年 4 月 2 日,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报请假释意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先后共获得表扬四次。另查明,该罪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距上次减刑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罚金刑已履行完毕,报请假释时已年满 75 周岁,属于老年罪犯,且身患肝癌,被认定为病犯。经执行机关评估,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调查报告,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作出(2021)苏 09 刑更 176 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判,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无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鞠某某予以假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2012)皋刑二初字第 0220 号刑事判决(2012 年 12 月 14 日)
- 刑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9 刑更 176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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