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2023-11-1-344-002 / 刑事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2021.11.16 / (2021)闽 0212 刑初 411 号 / 一审
关键词: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生态修复;劳务代偿
红珊瑚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无证采捕红珊瑚,或者无证收购、运输、出售红珊瑚及其制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2019 年 8 月以来,被告人沈某经营文玩店时,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 17 件收购所得的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经鉴定,该 17 件珊瑚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至少 0.2806 千克,价值至少 112240 元。
案件审理中,沈某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某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商户保护红珊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 2 万元。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作出(2021)闽 0212 刑初 411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暂扣于厦门市跨部门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平台的 17 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三、暂扣于法院的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 20000 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沈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至少 0.2806 千克,价值至少 112240 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主动预缴罚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进行生态保护宣传,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沈某的具体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 0212 刑初 411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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