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犯罪对象和作案工具的确定非常重要,因此,通过物证、书证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和作案工具是证据审查的重点之一。物证、书证都是客观证据,独立性较强,不容易被篡改,但作为间接证据,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需要与行为人建立关联性。

1. 物证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被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2)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物证的收集、提取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持有人是否在提取笔录上签字;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有无关于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3)物证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辨认、指认,物证的特征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描述是否相符。
(4)侦查机关移送物证照片、录像或复制品的,是否属于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法定情形;照片、录像、复制品的拍摄或制作是否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是否与原物相符;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
(5)物证照片、录像、复制品证明的犯罪对象是同一物还是不同物,能否证明作案对象的数量或作案方式、方法异同,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辨认。

2. 书证

(1)人工繁育许可证、收购、出售、运输行政审批决定书等书证的收集、提取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持有人是否在提取笔录上签字。
(2)书证的来源,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相符;提取的书证是复印件的,要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复印件的制作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客观,保管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有无被篡改、污染的可能。
(3)书证中记载的审批时间、许可范围、许可期限,是否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内容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是否相符。
(4)关于户籍资料、单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应审查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业、学历情况,是否因野生动物案件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过。
(5)关于转账记录,应审查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格,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来认定涉案野生动物的数量、价值、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情况。转账记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相关证人签认。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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