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实践中应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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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的提取是否合法,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持有人是否在提取笔录上签字确认;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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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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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故意设置的 “套路”,比如故意制造的银行流水,故意诱导被害人形成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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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的形成过程,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单方形成的,还是双方共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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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物证、书证与在案证据的印证,必要时对物证、书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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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伪造的物证、书证,或者内容真实性存疑的物证、书证,不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