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经过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及归案后认罪态度的描述。在实践中应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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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经过的出具主体应为办案的侦查人员,而非办案单位。破案经过本质上是一种言词证据的体现,需要确定出具的主体,为后续审查、核实破案经过的真实性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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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排除破案经过与在案证据的矛盾。比如破案经过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描述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供述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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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审查破案过程与在案证据获取的先后关系。特别是在多次诈骗犯罪中,要明确每一起诈骗的侦破过程,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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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对于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是否采取了侦查管控措施;对于因形迹可疑到案的,要明确引起侦查机关怀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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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破案,且不便在破案经过中详细描述的,需要前往侦查机关了解破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