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电子数据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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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1阅读模式

电子数据的采信

(1)经过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信的电子数据包括:

 

  • 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 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 有其他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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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采信的电子数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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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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