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对物证、书证的审查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方法,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下是具体的审查要点:

 

  • 物证的审查
    • 来源及收集程序审查: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同时,要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 保管和流转情况审查:查看物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保管主体是否合法,保管容器、环境等是否满足保管条件,保管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管、流转、交接过程是否清晰、连续。
    • 关联性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例如实施虐待行为的棍棒、剪刀等工具是否与虐待行为直接相关,能否证明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
  • 书证的审查
    • 来源及收集程序审查: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是否使用副本、复制件,以及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要审查书证的收集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收集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收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收集方法是否合法。
    • 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检查书证是否被涂改、修改、替换,书证的实际形成时间、过程与书证载明的形成时间、过程是否一致,是否完整、全面调取书证,单份书证是否完整。对于被害人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有无篡改痕迹。
    • 关联性审查:审查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报警记录和 110 处警记录能否证明虐待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情节等,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组织的处理记录是否与虐待行为相关,能否佐证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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