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案件中,对言词证据的审查主要包括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具体如下:
-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 主体资格审查:审查被害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例如,对于年幼或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要判断其是否能够正确感知和表达案件事实。
- 取证程序审查:查看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陈述的情形。同时,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笔录是否经被害人核对确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 内容真实性审查:考虑被害人是否存在因精神紧张而影响感知能力的情况,以及是否有因对加害人的仇恨而故意夸大案件后果的可能性。此外,还要审查被害人陈述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 证人证言的审查:
- 主体资格审查:判断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能力,如是否存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情况。
- 利害关系审查: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例如,证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或者与被害人存在矛盾等,这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
- 取证程序审查:检查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等。
- 内容真实性审查:审查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证人作证时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正常,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对于存在矛盾的证言,要分析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 供述和辩解的稳定性审查: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如果存在翻供的情况,要审查其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导致其翻供。
-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审查: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对比,看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要分析矛盾的原因,判断是犯罪嫌疑人在说谎还是其他证据存在问题。
- 辩解的合理性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辩解明显不合理,或者与已知的事实和证据相悖,那么其可信度就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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