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案件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需从多个方面进行,具体如下:
- 来源合法性审查
- 审查视听资料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如果是侦查机关通过专用视频监控系统收集的视听资料,以及向有关机构和人员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均应当说明视听资料的来源。
-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和搜查、扣押等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审批文件。对于向有关机构和私人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提供调取证据的法律文书,并由有关机构和人员签名、盖章。
- 原件及复制件审查
- 审查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如果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 制作过程合法性审查
- 审查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 查看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 内容真实性审查
- 审查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由于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篡改,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
- 与案件关联性审查
- 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能否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起到证明作用。例如,监控视频中记录的虐待行为是否与被监护、看护人的伤情存在关联等。
- 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审查
- 如用户所述,要审查视听资料能否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互相印证。例如,被害人陈述的虐待时间、地点、方式等是否与监控视频或照片中的内容相符,证人证言中描述的看到的虐待场景是否与视听资料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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