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

在强迫劳动罪案件中,视听资料是还原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的重要载体,需重点围绕以下两类内容开展审查:
  1. 现场监控录像的审查

    重点提取并审查案发现场(如劳动场所、住宿区域、管理区域等)的监控录像,核心目的是获取与强迫劳动客观行为直接相关的证据,具体需核查:

  • 劳动时长相关信息:通过录像时间轴、劳动者出入劳动场所的频次与时长,判断是否存在超时间劳动的情形;
  • 暴力行为相关痕迹:查看录像中是否有行为人对劳动者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胁迫行为的画面;
  • 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确认录像中是否存在封闭出入口、看管劳动者、禁止其随意离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景,以此印证强迫劳动的客观行为。
  1. 当事人及证人拍摄的电子视频资料的审查

    审查现场当事人(如受害劳动者)、证人通过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拍摄并提供的视频资料,需重点关注:

  • 资料的真实性:核查视频拍摄的时间、地点(可通过视频背景、拍摄设备时间设置等判断),确认是否为案发期间、案发现场的原始记录,避免剪辑、伪造;
  • 内容的关联性:审查视频内容是否能直接或间接证实强迫劳动的关键事实(如劳动者被强迫劳动的场景、行为人发布的强制指令、现场环境条件等),同时结合当事人、证人的陈述,核实视频资料与案件事实的对应关系,确保其能作为有效证据佐证案件情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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