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犯问题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但该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不需要具备特殊身份,只要实施了教唆或帮助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都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以下是具体分析:

 

  • 教唆犯:如果非特殊主体教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根据《刑法》第 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例如,教师教唆学生殴打其他学生,若情况属实,该教师就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教唆犯。
  • 帮助犯:非特殊主体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提供帮助,如提供虐待工具、协助制定虐待计划等,也构成该罪的帮助犯。以郑某、梁某等虐待被看护人案为例,梁某等看护人员直接实施了用芥末涂抹幼儿等虐待行为,而郑某作为亲子园负责人,明知存在虐待行为,不仅未制止,还要求其他被告人对幼儿 “做规矩” 时注意回避监控等,其虽未直接实施虐待行为,但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为其他被告人的虐待行为提供了帮助,放任幼儿被持续虐待后果的发生,也构成了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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