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特征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 202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等等。
2018 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8 条规定:“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2020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7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018 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 9 条第 1、4 款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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