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关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第 260 条之一)构成要件,现对 “客观方面特征” 进行系统梳理和补充说明,确保内容与主体、主观、客体要件形成完整逻辑闭环,同时明确实践中认定的核心要点:
本罪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素:特定犯罪对象 + 持续性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其本质是 “负有监护、看护义务者,利用其职责便利对弱势对象实施的持续性侵害”,区别于普通故意伤害罪(非持续性)、遗弃罪(仅 “不作为” 且无摧残故意)。
本罪对象是 “自我保护能力弱、身体耐受差、行为能力欠缺” 的弱势群体,具体分为法定明确群体和 “等” 字涵盖的同类群体,认定需结合专门法律规定:
本罪的 “虐待” 并非单次暴力或偶然疏忽,而是 **“持续性、经常性” 的肉体或精神摧残行为 **,包括 “作为” 和 “不作为” 两种形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21.html
- 作为型虐待:主动实施的摧残行为,如前文提及的殴打、捆绑、针刺、谩骂、凌辱、讽刺、侮辱性圈禁等;
- 不作为型虐待:负有照料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导致被害人权益受损,如不给饮食(受饿)、不提供保暖衣物(挨冻)、生病不给治疗、强迫超强度劳动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21.html
需特别注意:单纯的 “照顾不周”(如偶尔忘记喂食、疏忽导致受凉)不构成虐待,需具备 “故意摧残” 的主观意图(与主观方面 “虐待故意” 呼应)。
目前法律未对 “情节恶劣” 作出明确立法解释,但结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司法实践,通常从以下 3 个维度综合判断,满足任一维度且达到 “严重程度” 即可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21.html
- 与 “主体要件” 的关联:只有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父母、养老院护工、幼儿园老师)实施的虐待行为,才构成本罪;若无关人员(如陌生人)虐待上述对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而非本罪。
- 与 “客体要件” 的关联:虐待行为直接侵犯 “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同时违反 “监护、看护职责”(体现对 “职责义务” 的侵犯),二者共同构成客体要件的内容。
- 与 “主观要件” 的关联:客观上的 “虐待行为” 需与主观上的 “虐待故意” 对应 —— 若行为人无 “故意摧残” 意图(如因疏忽导致被害人受伤),即使客观上有损害结果,也不构成本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21.html
综上,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需紧扣 “对象特定性、行为持续性、情节严重性” 三大核心,同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综合判断,避免将 “一般照顾不当” 或 “轻微冲突” 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实现 “惩治犯罪” 与 “保障人权” 的平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2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