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的证据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需详细供述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作案工具、次数、参与人,以及对象的来源、数量、种类、特征、去向、谋利情况等。根据具体行为方式,还应查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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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的,需说明是自行设计制造、改装还是购买零件装配,成品与剩余散件的数量、规格、型号等特征,以及原材料、技术、工具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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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的,需确认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是否有许可,经营次数及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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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运输的,需明确运输工具、距离、路线,运输行为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及如何逃避监管、交付运输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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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邮寄的,需交代邮寄方式、手段、目的地,逃避公安机关和邮政机关监管的方式及邮寄收货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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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储存的,需说明储存地点的选择、具体位置及如何逃避公安机关监管。
(2)共同犯罪中,需供述各行为人在预谋、组织、领导、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环节的具体情况。
(3)说明是否曾因枪爆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是否有暴力抗拒查处的行为,是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予以保护及保护方式。
(4)若涉及单位犯罪,需说明是否系犯罪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涉案单位的主要经营活动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贩卖枪支及散件案件多发,在犯罪全链条人员不能同时归案时,审查应特别关注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物流记录等电子证据。
- 证人证言
(1)知情人、见证人、中介人等提供的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证言;
(2)依法从事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单位或个人的证言,用于证明相关行为的正常合法程序,以反衬涉案行为的非法性;
(3)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其散件鉴定的专家证人证言,证明涉案物品的性质(如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
(4)公安机关、邮政机关等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枪支、弹药、爆炸物在运输或邮寄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况。
- 物证、书证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实物(包括成品和散件)、照片及清单;
(2)作案工具,如机械装备、车辆、邮件、包裹、提包等;
(3)机械原理图、使用说明书、货单、邮单、快递单、托运单、租赁合同、租车合同等书证,证明制造方法,买卖、运输、邮寄的方式、数量、起始地、终止地、接收人、承运人、托运人,储存地点的来源、租期、时间等;
(4)账本、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购买或贩卖情况、资金流向及非法获利情况。
- 鉴定意见
(1)枪支、弹药、爆炸物成品的鉴定意见;
(2)散件的鉴定意见;
(3)实践中,部分自制、改装枪支因制作粗糙、人为拆卸等原因无法进行比动能测试或鉴定,一些通用性散件(如塑料环、打气筒、金属管(无缝钢管)、气阀、气门芯)也难以鉴定,此类情况需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4)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鉴定审查应综合评估,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勘验、检查笔录
包括对作案场所(如制造车间、储存仓库)、查获现场、涉案物品隐匿场所的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刑事摄影照片、勘验现场图,直观呈现现场环境及物品状态。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话录音、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记录,证明案件经过、行为人主观方面、涉案物品的用途、流向及危害性;
(2)生产车间、附近道路、运输公路、邮寄场所等地的监控视频,证明案件经过。
- 其他证明材料
如与案件相关的报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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