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对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的证据审查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39
文章
0
粉丝
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6阅读模式

对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的证据审查

被害人基于 “恐惧心理” 而交付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核心特征,也是其与其他侵财犯罪的主要区别。由于不同罪名的入罪标准不同,这一要素的认定可能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需细致分析相关证据,准确把握。

一、区分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核心动因

对于既有欺骗行为又有勒索行为的案件,应着重审查被害人交付财产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被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 “自愿” 交付,还是因内心受到胁迫产生恐惧而 “被迫” 交付,以此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二、针对不同勒索手段的证据审查

  1. 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勒索财物
    除查明行为人是否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还需结合被害人陈述或现场证人证言,判断被害人是否察觉该假冒行为:
    • 若被害人因行为人假冒身份而产生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恐惧心理” 要件;
    • 若被害人未察觉假冒行为,而是基于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身份的信任 “自愿” 交出财物,则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招摇撞骗罪)。
  2. 利用职务便利勒索财物
    除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责等证据外,需从被害人陈述中判断其交付财物的原因:
    • 若被害人因害怕自身或重要关系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权利受到损害而交付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若被害人仅因想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谋利,或害怕被其利用职务 “穿小鞋”(如刁难、报复等)而交付财物,则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恐惧心理” 要件。
  3. 以 “绑架被害人亲友” 相要挟
    需着重审查被 “绑架” 的第三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实施绑架行为:
    • 若仅是编造绑架事实,或通过欺骗手段限制人质自由,被害人因相信该虚假信息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若确实实施绑架行为,则可能涉及绑架罪,而非单纯的敲诈勒索罪。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审查,可准确判断被害人是否因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要挟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认定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02.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0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80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