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基于 “恐惧心理” 而交付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核心特征,也是其与其他侵财犯罪的主要区别。由于不同罪名的入罪标准不同,这一要素的认定可能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需细致分析相关证据,准确把握。
对于既有欺骗行为又有勒索行为的案件,应着重审查被害人交付财产的主要原因:是基于被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 “自愿” 交付,还是因内心受到胁迫产生恐惧而 “被迫” 交付,以此区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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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勒索财物
除查明行为人是否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还需结合被害人陈述或现场证人证言,判断被害人是否察觉该假冒行为:
- 若被害人因行为人假冒身份而产生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恐惧心理” 要件;
- 若被害人未察觉假冒行为,而是基于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身份的信任 “自愿” 交出财物,则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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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勒索财物
除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责等证据外,需从被害人陈述中判断其交付财物的原因:
- 若被害人因害怕自身或重要关系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权利受到损害而交付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若被害人仅因想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谋利,或害怕被其利用职务 “穿小鞋”(如刁难、报复等)而交付财物,则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恐惧心理”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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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绑架被害人亲友” 相要挟
需着重审查被 “绑架” 的第三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实施绑架行为:
- 若仅是编造绑架事实,或通过欺骗手段限制人质自由,被害人因相信该虚假信息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 若确实实施绑架行为,则可能涉及绑架罪,而非单纯的敲诈勒索罪。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审查,可准确判断被害人是否因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要挟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认定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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