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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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67阅读模式

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证据审查

敲诈勒索案件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空间较大,常以 “事出有因” 作为抗辩理由。审查时需判断该 “原因” 是否正当:有些原因看似合理,实则为行为人故意制造(如自带苍蝇去饭店吃饭后索赔),此类情况可考虑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仅是发现饭菜中存在苍蝇后 “敲竹杠”,因确有事出之因,难以证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认定难度较大,需仔细辨别。

一、针对不同抗辩理由的证据审查

  1. 以索要正当债务为抗辩理由
    需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正当债务的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若确有合法债务,需进一步查明该债务与索要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差距:差距过大且无合理依据的,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以索要自己的财物为抗辩理由
    需审查财物的权属证明(如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以索要自己的财物为目的,或财物归属存在明确争议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以存在其他纠纷为抗辩理由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以与被害人有感情纠葛、民事侵权或维护正当权利为由抗辩。对此,需审查其索要财物是否有法律依据的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若诉求有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仅是数额未达成一致(如被动迁人对动迁款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即使数额过高),一般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若以威胁方式索要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等(无法律支撑),则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双方曾达成合意的除外)。

二、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 “非法占有目的” 的审查

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辩解 “不知案件全貌,以为在索取合法债务,无非法占有目的”。审查时需注意:

 

  1. 核实该行为人参与的具体行为和程度,查明其仅参与部分威胁、要挟或索财行为,还是全程参与;
  2. 审查其与同案犯(尤其是主犯)、被害人的关系言词证据,判断其是否知晓完整案情;
  3. 结合同案犯及被害人的指证,综合判断其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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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在索财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需综合全案认定相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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