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证据审查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1.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用于证明以下内容: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动机(如获取非法利益、满足个人特殊需求等)、目的、预谋犯罪的过程(如何时何地商议、制定计划等);
  • 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以及明知的程度(如清楚知晓物品的危险性、管制性等);
  • 是否明知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基本规定(如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等),以及对这些规定的认知程度;
  • 购买枪支散件的,是否明知上游生产散件的主体、散件的来源及作用;
  • 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意的提起(如谁最先提出犯罪想法)、犯意联络的方式(如通过通讯工具沟通)、分工配合情况(如有人负责制造、有人负责运输)以及如何逃避打击(如销毁证据、转移赃物等)。
(2)证人证言
如查获人员、制造工人、买卖关系人、保管人等知情人的证言,可从不同角度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行为时的主观故意。例如,制造工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确要求生产具有杀伤力的枪支部件,即可证明其主观上的明知。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证据
  •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整件或散件,生产枪支所用的车床及机械工具等,这些物品的存在能辅助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主观明知;实践中若有用枪支狩猎动物的情况,应扣押相关物证(如猎物尸体、狩猎工具等),以证明枪支的杀伤力,进而体现行为人对枪支性能的认知。
  •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鉴定意见(明确物品性质和危险性)、组装说明书或图纸、机械原理书、危险品提示、网络聊天记录(如提及 “枪支”“爆炸物” 的交易)、通话短信记录、网页浏览记录(如浏览枪支制造教程)等,可直接或间接证明行为人对物品性质的明知;对于枪爆类犯罪中存在的代号、暗语(如用 “铁家伙” 代指枪支),需重点审查并作为证明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 对生产车间或作坊、运输或储存的仓库或车辆的勘验笔录,记录场所的隐蔽性、是否有规避监管的设施(如伪装的门窗、暗格)等,能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监管的意图,进而证明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主观明知。
  1.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1)针对单位犯罪,需收集涉案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供述与陈述、单位集体会议记录、相关决定文件、账目流水等证据,以证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员决定,且不法利益多数归于单位,从而体现单位的主观故意。
(2)共同犯罪中,应重点收集能证明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否明知及明知程度的证据。对于仅参与犯罪链条部分环节(如仅负责运输包裹,不清楚内装爆炸物)的行为人,需结合其认知能力、参与程度、接触物品的机会等因素,审慎判断其是否 “应当知道”,避免主观归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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