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方面的证据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秩序,具体体现如下: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的描述,如承认知晓这些物品具有强大杀伤力和破坏性,且未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可直接反映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和对管理制度的破坏。例如,供述中提到明知制造的枪支可用于伤害他人,却仍大量生产并流入社会,或明知运输的爆炸物未经批准,可能在运输途中引发爆炸危及公众安全。
- 证人证言:
- 知情人、见证人等的证言,可证实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当处置情况,如目睹大量爆炸物被随意堆放在居民区附近,随时可能发生意外,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也说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对爆炸物的严格管理规定;
- 依法从事相关合法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证言,能阐述合法程序下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要求,反衬涉案行为的非法性,进而证明其对国家管理制度的破坏;
- 专家证人的证言,可说明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杀伤性能和破坏威力,如某类枪支的射程和穿透力足以对人体造成致命伤害,某类爆炸物的爆炸范围可达数十米,以此证明行为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
- 物证:
- 查获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实物(包括成品和散件),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其存在及非法流转状态直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如大量非法制造的枪支流入社会闲散人员手中,极易引发恶性暴力事件;
- 用于非法制造、运输等的作案工具,若不符合安全标准,如无任何防护装置的运输爆炸物的车辆,也能佐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违反了国家关于相关工具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书证:
- 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对这些物品的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环节的严格管控要求,而行为人的行为与之相悖,证明其破坏了国家的管理秩序;
- 无合法许可证明或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明的书证,直接表明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许可制度,进而破坏了整体管理秩序,同时此类非法行为增加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失控的风险,危害公共安全。
- 鉴定意见:对枪支杀伤力、弹药效能、爆炸物爆炸威力的鉴定意见,科学证实这些物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如鉴定某枪支的比动能达到法定标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其非法制造、买卖等行为必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可说明行为违反了国家对该类物品的管理要求,破坏了管理制度。
-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 对制造车间、储存仓库、运输车辆等的勘验、检查笔录,若发现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如制造车间位于学校附近、储存仓库无防爆设施,枪支、弹药、爆炸物随意堆放,能证明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违反了国家关于相关场所的管理规定;
- 相关人员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及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确认了涉案物品的性质,进一步说明这些物品的不当处置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对管理制度的破坏。
- 侦查实验报告:通过模拟涉案枪支射击、爆炸物引爆等情况,直观展示其可能造成的伤害范围和破坏程度,如模拟某爆炸物在人群密集处引爆的后果,能直接证明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同时,实验过程也可印证该类物品需严格管控的必要性,反衬涉案行为对国家管理制度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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