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技侦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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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2阅读模式

技侦证据审查

  1. 审查内容。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是否随案移送;
    (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
    (3)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作出说明;
    (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2. 采信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执行前述规定,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调查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的身份、不公开具体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转为不公开审理。无法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足以防止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依照规定应当移送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而没有移送,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移送的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机关仍未移送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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