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毒者亲自接收快递行为的认定
购毒者接收快递包裹实际上是购买毒品的行为,须结合其主观目的来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1.html
如被告人程某忠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 年 3 月 8 日,被告人程某忠向湖北省汉口一齐姓男子以每只 1500 元的价格出售 6 只狗崽(德国牧羊犬幼崽)。3 月 10 日,程某忠与齐姓男子达成协议,齐姓男子以鸽子和毒品抵顶其应当支付的买狗钱,并通过铁路进行托运。3 月 15 日,齐姓男子通过铁路托运一个鸽笼给程某忠,收货人 “程三”,发件人写的也是 “程三”。3 月 16 日,程某忠在沈阳北站提取鸽笼并将鸽笼放在轿车内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在鸽笼内搜出 3 袋白色晶体和 1 袋红色片剂(7 粒)。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 136.10 克,红色片剂净重 0.68 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忠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15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某忠认为一审认定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程某忠供述的毒品上线齐姓男子现未查实,故无法认定毒品下线程某忠直接参与涉案毒品的运输过程,机打的包裹单上发件人名 “程三” 亦无法推定程某忠系发件人,且出行记录显示程某忠在案发前未到武汉,无法证实其邮寄包裹;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程某忠系吸毒人员,程某忠供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吸,原公诉机关亦未指控或证实程某忠购买毒品系用于贩卖等其他犯罪的目的。综上,上诉人程某忠作为购毒者,明知是贩毒者通过物流方式寄递的毒品而予以接收,且没有证据证实其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故程某忠的行为不应评价为毒品上线运输毒品的共犯或帮助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评价更为客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程某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9 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1.html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曾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行为因购毒者的购买、送货要求而发生,购毒者提供收件地址、电话等信息,购毒者与贩毒者有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且提供地址、电话等行为实质帮助了贩毒者运输毒品犯罪的完成,购毒者应是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另一种观点认为,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毒品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对购毒者不应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购毒者接收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结合《武汉会议纪要》的上述规定,第二种观点具有合理性,理由在于:第一,贩卖、出售行为与购买行为之间具有对合性质,在贩卖、出售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刑法中对购买行为的处置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规定为独立罪名,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二是不按照犯罪处理,如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对应的购买淫秽物品的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可见,即便贩卖、出售行为构成犯罪,购买行为通常也不会成为共同犯罪。第二,如果将购买毒品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将不当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并难以实现罪刑均衡。如本案中,如果将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简单定性为运输毒品罪,势必会将所有购毒者均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打击面过大,亦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第三,认定购买者构成贩卖、出售者的共同犯罪,须以其具有教唆、帮助等共犯行为为前提,否则不应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忠只是提出购买需求,对于贩毒者而言并不是教唆行为,也没有提供其他帮助或参与运输的行为,也不能认为购毒者提供收件地址、电话等信息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这是购买的必经环节,这些行为也没有超出购买行为的通常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1.html
对于亲自接收快递包裹的购毒者行为性质认定,仍应重点审查其主观目的和意图。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侦查中,注意调取这方面证据的严谨性、及时性、准确性,以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准确打击,避免因证据调取不足而放纵毒品犯罪。如果能够证明购毒者、接收者存在参与运输毒品,或以实施贩卖走私毒品为目的等情况,即按照购毒者、接收者实际触犯的运输、走私、贩卖毒品罪认定,而不能单纯将接收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的行为评价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然而,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对该类案件证据的收集是否全面关系到购毒者、接收者的行为定性,实践中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首先,审查物流寄递毒品的来源。公安机关应调取购毒者供述毒品上线的信息,调取货运单查询毒品的发货人,调取发货日物流公司的监控录像,对购毒者签署的字迹与货运单上签署的字迹进行文字鉴定,均可以确定购毒者是否为发货人以及是否参与运输毒品的过程。其次,审查购毒者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等其他目的。公安机关应调取购毒者购买毒品的主观目的的口供,确定其口供的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最后,审查购毒者是否实施过贩卖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重点收集毒品下家的证言、刑事判决等前科材料、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以查实据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贩卖等目的的事实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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