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代收者接收快递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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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7阅读模式

代收者接收快递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购毒者为了逃避处罚,往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如果代收者对购毒者非法持有毒品或从事其他毒品犯罪活动并不明知,而是基于亲友关系帮忙而已,显然不应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代收者对于购买者的毒品犯罪行为具有明知,其只是被购毒者所利用,充当其犯罪工具,则具有刑法评价的必要。一种情况是如果代收者事先明知购毒者意图实施毒品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应构成购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帮助犯。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代收者事先并不知道购毒者的犯罪意图,仅知道接收的物品中藏有毒品,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本书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代收者构成购毒者所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其明知毒品而持有,且其不具有实施或帮助他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目的,或者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具有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目的,当其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0.html

实践中存有争议的是,代收者接收毒品后,尤其是前往特定地点提取毒品后,往往会将毒品携带至购毒者指定的地点交付给购毒者,以获取相应的报酬,代收者携带毒品交付给购毒者,可能是短距离(如购毒者守候在领取点附近),也有可能是长距离(如购毒者指定的离领取点较远的地点)。只要代收者在接收毒品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施携带毒品交付给购毒者的行为,对其就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能因为推定其必将携带毒品交付给指使其提取毒品的购毒者,就对其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0.html

如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蒋某某受他人指使,负责接收从四川寄递至上海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并提供了虚假的收件人姓名及地址。2015 年 2 月 3 日 12 时许,蒋某某联系快递员后,让快递员将包裹送至闵行区 ×× 路 ×× 足浴店,并让足浴店工作人员代收。蒋某某在前往上述足浴店接收上述快递包裹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上述快递包裹内查获藏匿于电脑机箱中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3 包。经鉴定,上述 3 包白色晶体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为 286.38 克。原审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蒋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蒋某某辩称其系为他人代收包裹,并不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蒋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蒋某某主观上明知其代收的包裹内藏有毒品,故起诉指控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系受他人指使,代收通过快递方式寄送的毒品,从目前案件证据情况来看,并无证据证明蒋某某与他人有运输毒品的共同故意,故不能认定蒋某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蒋某某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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