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案件中侦查人员在对毒品进行称量时操作不当,客观影响了毒品数量的认定。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同位置、不同包装的毒品分别进行提取、扣押、封装、称量,或者称量所用衡器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方法和标准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取样的;
- 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工作,违反犯罪嫌疑人在场、见证人见证或者拍照、录像等有关规定的;
- 毒品的称量、取样、送检笔录记载的毒品编号、名称、外观特征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一致的;
-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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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毒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据收集程序的情形,不能证明毒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勘查人员记录不详细,致使部分案件中毒品的来源不明,导致证据上存在瑕疵。部分侦查人员对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的制作尚不够重视,甚至存在勘验、检查、搜查后未依法制作笔录的现象。部分案件因勘验、检查笔录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导致退查或犯罪事实无法认定。部分案件仍存在没有告知鉴定结论或鉴定结论通知书未依法附卷的情况。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并未在抓获的第一现场直接进行勘查和拍照固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而是在其他地点进行勘查和拍照。部分毒品案件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或未及时扣押物证导致物证被转移或销毁,定案重要证据灭失。部分侦查人员却未严格遵照执行,导致物品最终来源无法查明、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汗液、指纹的提取是一项较易掌握的侦查技术,需要的设备也较简易,但公安部门对这类痕迹物证的取证意识较弱,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案件很少涉及该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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