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毒品行为的认定
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通过快递方式实施毒品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贩毒者往往不直接向购毒者交付毒品,而是通过快递、邮包、托运等物流方式将藏匿毒品的包裹或物品寄递给购毒者。购毒者则自行接收或委托他人代收物流寄递的毒品。此种情形下,对于利用物流寄递方式发送毒品的贩毒者认定贩卖、运输毒品并无争议,但对于接收毒品的购毒者、代收者如何认定其罪名,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困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2.html
对于以快递物流方式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南宁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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