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
对于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2000 年《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这就导致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再大,也无法以运输毒品罪进行处理,导致量刑明显失衡。2008 年《大连会议纪要》对此作了修改,规定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即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2015 年《武汉会议纪要》进一步作出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3.html
可见,对于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其一,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其二,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3.html
如被告人吴某宁运输毒品案。2018 年 11 月 6 日 13 时许,被告人吴某宁驾驶租赁的面包车从贵州省三穗县到天柱县 ×× 镇 ×× 村以 2000 元的价格向陆某平(另案处理)购买了 10 余克毒品海洛因,购得毒品后驾车沿省道返回,于当日 15 时许,途经三穗县桐林镇寨里路段时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吴某宁驾驶的面包车左侧门把手位置搜查到毒品疑似物 1 个,经称量净重为 10.08 克。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 10.08 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宁为了吸食毒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 10.08 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吴某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被告人吴某宁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