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复方曲马多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较为常见,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复方曲马多虽未被列管,但曲马多是一种化合物,制成固体片剂须以盐酸盐的形式存在,而盐酸曲马多已被列管,贩卖复方曲马多本质上等同于贩卖盐酸曲马多,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我们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将复方曲马多纳入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目录,不宜认定为毒品。贩卖复方曲马多的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相关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6.html
其一,复方曲马多并非曲马多的盐、单方制剂或化学异构体,并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根据《刑法》第 357 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进一步明确,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2007 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首次将曲马多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除了另有规定外,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化学异构体及酯、醚。2013 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删去了酯、醚和异构体之前的 “化学” 二字,即列管范围包括曲马多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异构体。而复方曲马多并非单方制剂,不是异构体,也不是盐制剂,不在列管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6.html
其二,毒品认定应坚持罪刑法定,不宜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扩大解释。有观点认为只要从复方曲马多中检测到曲马多成分,就认定复方曲马多为毒品,有违罪刑法定之嫌。从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控历史及体例来看,将相关药品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均十分精确,如果有复方制剂列入,则会予以明确表述。现在国家并未将复方曲马多列管,说明其不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作扩大解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6.html
其三,部分规范性文件已明确复方曲马多不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如 2012 年,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滥用、买卖复方曲马多片处理意见的通知》(公禁毒传发〔2012〕188 号)指出,2007 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没有将复方曲马多片列入二类精神药品,仅将曲马多片及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列入管制;对于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宜按照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追诉。又如 2014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 号)明确,在药品销售环节,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一律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范围,而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范围。此外,部分省市药监部门也明确复方曲马多片不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6.html
如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案。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王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处方药复方曲马多共计 451669.89 元,王某甲将从通化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的复方曲马多通过某物流有限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给被告人刘某,后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网络微店等方式将复方曲马多销往福建省上杭县、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河源市、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其中销售给福建省上杭县的周某 14738 元、张某 2774 元、李某 1076 元,从中非法获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