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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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56 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收集、审查、判断这类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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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再犯前科的罪名仅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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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累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分则第 356 条关于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规定,不再援引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