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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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1阅读模式
客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等。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 物证及其照片,包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毒品的前体化学物、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作案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1. 毒资转移的凭证,如银行的支付凭证(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记账凭证,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凭证(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等;
  1. 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1. 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他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1. 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1.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情况的文字记录,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 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制毒物品鉴定、毒品原植物鉴定、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鉴定、文检鉴定、指纹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和被容留吸毒的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对人身的检查、对物品的检查;
  1. 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1.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毒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毒品的种类及其数量;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涉及管辖、强制措施、诉讼期限的事实;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审查、判断上述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毒品,都必须属于刑法规定的范围;
  1. 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固定、保全证据,防止证据在转移过程中因保管失当而发生变化或灭失;
  1. 公安机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对不宜或不便移送的,应将这些物品的扣押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1. 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对于以刑讯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坚决依法予以排除;
  1. 在毒品物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不能定罪;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犯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能够相互印证的口供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1. 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应由 2 名以上侦查人员当场、当面进行,并拍摄现场照片。查获毒品后,应当场制作称量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1. 审查鉴定时,要注意鉴定主体是否合格、鉴定内容和范围是否全面、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包括检材提取、检验、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人有无签字等)、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具体、鉴定报告的体例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因为涉及保密问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秘密收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应将其转化为诉讼证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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