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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以下内容
(1)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
(2)实施侵占行为的参与人、经手人;
(3)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扣留、私分、隐瞒,还是涂改账目、收入不入账、假发票平账等;
(4)实施侵占行为的次数、数额;
(5)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6)被侵占财物的来源,是本单位账内财物,还是小金库财物;
(7)被侵占财物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以及实物的特征(包括外部形态、种类(品种)、数量等);
(8)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特别是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过程;
(9)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10)侵占行为是否被发现、何时、如何被发现,行为人如何排除单位领导、同事的怀疑;
(11)赃款赃物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储蓄、奢侈消费、经营活动,还是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12)被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案发前是否归还,何时、如何归还,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是归还原物还是折抵成人民币,是主动归还还是被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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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及交易对方单位的领导、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人的证言:证实单位财务被侵吞、窃取、骗取和扣留等情况,具体包括:
(1)其与行为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经济往来等;
(2)行为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财物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6)发现犯罪的经过;
(7)行为人如何对侵占行为进行隐瞒、欺骗、辩解;
(8)其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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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包括财物及股票、债券、存折等有价证券,以及行为人用侵占的款项购买的物品等),证实被侵占财物特征及去向;
(2)通过窃取、侵吞等方式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等;
(3)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4)合同收据、借条、欠条;
(5)用于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单、保险理赔协议;
(6)单位现金细目账、分类账、库保账、备品账、材料账等账本;
(7)被侵占的单位无形财物(如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科技研究成果,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证书、申请书等);
(8)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的书证材料(如土地使用证书、合同书、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等);
(9)行为人签字或骗取他人签字批准、冒领单位财物的字据、假发票等票据;
(10)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证实行为人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具体证据如下:
- 委任书、聘任书、任命文件、会议记录;
- 劳动合同、聘任合同;
- 相关财物的支出、收入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等;
(11)行为人承诺还款的协议、欠条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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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笔迹鉴定意见,证明行为人侵占的签字笔迹、印鉴等;
(3)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
(4)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意见,证实是否是行为人遗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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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包括窃取、侵吞现场,犯罪工具准备、丢弃的现场,提取物证现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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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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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明材料
(1)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退赃笔录、起赃笔录、收缴笔录;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