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身体机能的健全,证明该客体遭受侵害的证据需围绕 “伤情真实性”“损伤程度”“死亡原因(如有)” 三大核心展开,具体类型及审查要点如下:
基础伤情证据是证明被害人身体遭受侵害的直接依据,需重点审查 “身份一致性”“及时性” 与 “关联性”,具体包括:
- 证据类型:验伤单、就诊病历、伤情照片、检查笔录(如人身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
- 审查要点:
- 身份一致性:核查验伤单、病历中记载的被害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与实际被害人身份是否一致,避免出现 “张冠李戴” 的情况。
- 验伤及时性:确认被害人是否在受伤后及时验伤(如受伤后 24 小时内);若未及时验伤,需审查期间是否存在其他致伤可能(如二次受伤、旧伤复发),排除非本案行为致伤的合理怀疑。
- 行为关联性:对比验伤情况(如 “左手臂软组织挫伤”“头部血肿”)与故意伤害行为的描述(如 “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手臂”),判断二者是否相互印证,排除陈旧伤或其他原因(如自身疾病)致伤的可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直接决定案件性质(如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量刑档次),需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面审查,具体要点:
- 审查鉴定基础:确认鉴定时间是否合适(如损伤稳定后再鉴定,避免因伤情未定型导致结论偏差)、鉴定依据的材料(如病历、影像资料)是否完整,以及损伤与既往伤病的关系是否合理(如是否明确区分 “本次损伤” 与 “陈旧伤”)。
- 审查鉴定过程:核查鉴定分析是否科学(如致伤工具推断是否符合伤情特征)、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如清晰认定 “轻伤二级”“重伤一级”,而非模糊表述)。
- 审查证据关联性:坚持 “全面审查、综合审查” 原则,既要审查鉴定意见本身,也要关联其他证据(如作案工具、证人证言)判断是否相互印证;若存在多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需结合全案证据(如鉴定材料完整性、鉴定机构资质)综合认定,优先采信更具客观性、关联性的意见。
- 异议处理:对鉴定意见内容有疑问的,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必要时可咨询其他专业专家的意见,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若案件存在被害人死亡情形,需通过尸体检验报告、死亡法医鉴定意见,明确 “死亡是否由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具体审查要点:
- 核心内容审查:重点核查鉴定意见对 “死亡时间”(是否与案发时间匹配)、“致命伤”(如 “胸口单刃锐器创口”,是否与作案工具一致)、“致死方法”(如 “失血休克”“颅脑损伤”)、“死亡原因”(是否明确为本次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排除自身疾病、其他外力等因素)的具体分析。
- 尸体状况印证:结合尸体呈现的实际状况(如创口形态、尸表损伤分布),判断鉴定意见的分析是否符合客观事实,避免因鉴定偏差导致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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