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同时,警察到来时双方的打斗尚未结束,在此情况下,徐某某无法逃离现场,其留在现场完全是被情势所迫,不能认定其系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故徐某某亦不构成原地等待型自首。综上,徐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乙左胸部开放性损伤致左肺贯通伤,左侧胸腔大量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伤者王某甲左胸背部创口瘢痕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裁判理由
多位目击证人均未证实王某乙先殴打徐某某,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此情节。徐某某在与王某乙发生口角,王某乙报警但尚未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捅扎对方,不属于为了使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亦不构成防卫过当,关于 “徐某某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 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虽有证人证实徐某某说过把被害人往医院拉和找救护车,但其他在场证人证实徐某某没有施救举动,且警察到现场时双方打斗行为并未结束,关于 “徐某某具有施救情节” 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王某乙的女儿王某甲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不能视为王某乙到现场报警解决纠纷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但王某乙不能正确处理双方矛盾,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关于 “被害人王某乙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 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上诉人徐某某仅因日常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鉴于被害人王某乙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已经对徐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关联索引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 03 刑初 33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1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19.html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刑终 77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5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