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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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8阅读模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刑法》第 357 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均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这是本罪的法定追诉标准。因此,本罪的追诉起点标准,可以归纳为 “行为+对象”,即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具体对象为毒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49.html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性质适用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49.html

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4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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