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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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5阅读模式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本罪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如何,无论是营利目的还是其他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主观故意中的 “明知”,应当根据实施的行为性质分别认定,具体如下:

一、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 “明知” 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 “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二、制造毒品的 “明知” 认定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 “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2)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3)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4)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5)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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