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行为的认定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就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取决于其收取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还是进行贩卖,前者不宜认定为犯罪,后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毒品收取部分作为酬劳的行为对代购者来说是应特定人员的吸食目的而帮忙购买,并没有使毒品流入社会公众领域;同时,其本人收取毒品作为酬劳是为了吸食,也没有危害社会公众健康,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
我们认为,宜采纳第一种观点,代购者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不管其系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代购者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因毒品属于典型的物质性利益,理应视为代购者从中牟利。“不能因为会议纪要中没有对于除‘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的行为之外收取毒品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就否认其行为属于‘牟利’的实质”。因此,对于代购者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0.html
如被告人邵某贩卖毒品案。2018 年 4 月上旬某日,被告人邵某收取吸毒人员陆某 600 元人民币后在浙江省德清县 ×× 镇 ×× 公园公共厕所处,为其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6 克,后收取所代购的甲基苯丙胺 0.1 克作为酬劳。后邵某在相同地点以同样方式进行了两次交易。综上,被告人邵某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3 次,共计 1.8 克。法院判决被告人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本案中,被告人邵某代购毒品时,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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