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扣毒品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后,从中私自克扣部分毒品用于吸食,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代购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其行为系代购行为,并没有 “贩卖” 行为,如达到法定量则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代购者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代购毒品的过程中克扣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代购者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为他人购买毒品,表面上并未从中获取利益,但是其克扣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偿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9.html
我们认为,代购者克扣毒品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毒品属于典型的物质性利益,代购者予以克扣,已从中牟利,与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行为无异,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9.html
如被告人李某华贩卖毒品案。2018 年 4 月 24 日下午,曾某因想吸毒而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华帮忙购买毒品,并转账 400 元钱给被告人李某华,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华便和李某一同来到鹰潭市月湖区,由李某找人购买了 400 元钱冰毒。返回弋阳县后,被告人李某华私自克扣了 0.2~0.3 克的冰毒留给自己吸食,将剩余的 0.4~0.5 克冰毒交予曾某并一同吸食。当晚,被告人李某华将克扣下的冰毒与他人在弋阳县 ×× 镇 ×× 村 ×× 农庄内吸食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主观上没有贩卖牟利的目的,代购行为也没有因此获利,客观上代购毒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毒品亦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且本案中无法排除被告人李某华是否吸食其他药品的合理怀疑,指控贩卖毒品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他人代购冰毒后克扣部分代买的毒品,以达自己免费吸食的目的,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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