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关于 “必要开销” 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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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6阅读模式

关于 “必要开销” 的理解

根据规定,代购者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费用,应当视为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在理解上,一方面,代购者代买毒品时,吸毒者为其提供购毒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属于代购毒品的必要开销,不视为牟利,代购者收取该部分费用进行代购毒品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另一方面,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并未对 “必要开销” 作出界定,代购者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必要开销,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定。对于代购者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所花费的必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费用,应当认定为 “必要开销”;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开销的其他费用,应当认定为牟利,其代购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办案中,要审查代购毒品的渠道、路线等各种因素,判断代购所需的必要开销。对于略微超出的费用,原则上可不视为牟利,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1.html

如被告人徐某辉贩卖毒品案。2017 年 5 月 15 日上午,被告人徐某辉接到吸毒人员彭某的电话,要他购买 200 元的海洛因送过去。徐某辉从外号为 “佳满爷” 的赵某手中购买了 200 元的海洛因并微信支付了 200 元给赵某,毒品送到彭某处后彭支付了 200 元毒资和 20 元车费给徐某辉。2017 年 5 月 16 日晚上,被告人徐某辉又接到彭某的电话,要他购买 200 元的海洛因送过来。徐某辉又从赵某手中购买了 200 元的海洛因并微信支付了 180 元给赵某,毒品送到彭某处后彭支付了 200 元毒资和 20 元车费给徐某辉。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辉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辉第一次为彭某代购毒品时,只收取了必要开销交通费,没有从中牟利,其代购数量(约 0.1 克)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但被告人徐某辉第二次为彭某代购毒品(约 0.1 克)时,除了收取必要开销交通费外,还获取了 20 元的差价,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无论其为他人代购的毒品是否仅用于吸食,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徐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7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辉第一次为彭某代购毒品时,虽然收取了交通费,但属于代购毒品必要的开销,不认定为牟利。被告人徐某辉第二次为彭某代购毒品时,从中赚取了差价,应当认定牟利,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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