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案件,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履行批准手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意如何产生,涉案毒品、毒资的来源和去向,毒品数量如何确定,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等。
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时,应当采取不暴露其身份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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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并向其提供涉案毒品,或者向其提供毒资和购毒渠道的,所提供的毒品、毒资以及从其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不得作为认定被引诱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