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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实施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交易方式、详细经过等;
(2)文物的来源、数量、特征、价值等;
(3)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犯意提起、犯意联络、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具体实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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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文物接受者(外国人)的证言,证实行为人向其出售、赠送文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交易方式、详细经过以及文物的去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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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交易过程、文物来源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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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物证:主要指文物本身。一般来说,因保管和安全角度的考虑,随案移送的是文物的照片、视频及相关说明,证实涉案文物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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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书证: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记录出售、赠送文物的日记、书信、合同、协议等文字性材料;交易文物时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以及证实外国人国籍的入境时有效身份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查明身份的证明,证实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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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鉴定意见:主要指对于涉案文物的等级、价值的鉴定,证实涉案文物为《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 “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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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视听资料:包括行为人犯罪情况的视频、录像等,证实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时的行走路线、交易地点、参与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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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电子数据:包括行为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证实行为人向外国人出售、赠送文物的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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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发破案经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向外国人实施了私自出售、私自赠送珍贵文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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