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核心围绕 “设立违法网站 / 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 两类情形展开,具体证据审查需结合行为表现分类核查,确保全面覆盖客观行为的关键要素,具体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此类行为的证据审查需聚焦 “网站 / 群组的违法属性”“基本信息”“危害后果关联” 三大核心,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1)网站和通信群组的违法犯罪内容证据:需固定能直接证明网站 / 群组用途的电子数据,包括网站页面截图(标注违法内容位置)、网络勘验笔录(记录网站功能、内容板块)、信息提取笔录(提取违法宣传文案、交易指引等);通信群组的完整聊天记录(含成员间讨论违法活动的内容)、群文件(如违禁物品价目表、犯罪方法教程)、交易记录(群内转账、收款凭证)等,以此证实网站 / 群组的设立目的与违法犯罪直接相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2)网站和通信群组的基本信息证据:需明确行为人与网站 / 群组的关联关系,包括网站的 IP 地址、域名注册信息(注册人、注册时间、联系方式)、服务器托管记录、后台管理人员账号及操作日志(证明行为人对网站的控制权限);通信群组的群名、群号、群主及管理员账号信息(实名认证信息、登录设备记录)、群组成员账号清单(含成员加入时间、发言频次)等,确认行为人是网站 / 群组的设立者或实际控制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3)违法所得金额证据:需通过资金流向印证行为的违法获利情况,包括嫌疑人名下及实际控制的银行卡流水、第三方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标注与违法活动相关的收款);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确认获利金额、资金用途)、上下游人员聊天记录(提及报酬结算、分成比例)等,综合认定违法所得总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4)下游违法犯罪关联证据:需核查行为与后续违法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下游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被骗、购买违禁物品的经过,注明与涉案网站 / 群组的关联)、相关刑事判决书 / 裁定书(确认下游犯罪已定罪,且犯罪工具或渠道指向涉案网站 / 群组)、被害人陈述(明确通过该网站 / 群组接触到违法信息或行为人)等,佐证网站 / 群组对违法犯罪的推动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此类行为的证据审查需突出 “信息内容的违法性”“传播范围”“获利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1)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内容证据:需固定发布的具体信息载体与内容,包括在网站、社交平台(微博、抖音等)、朋友圈发布信息的截图(标注发布时间、平台名称)、向互联网公司调取的原始信息数据(避免截图篡改风险);通信群组内或私聊中的聊天记录(含信息发送记录、接收者反馈),确保信息内容明确指向违禁物品交易、违法犯罪指引(如 “出售仿真枪,可改装”“传授信用卡套现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2)发布账号和群组的基本信息证据:需界定信息的传播范围与影响力,包括发布信息的账号信息(账号注册主体、实名认证情况、粉丝 / 关注人数)、信息接收者的账号清单及数量(通过平台后台数据或聊天记录统计,区分有效接收人数);若通过群组发布,还需提供群组的群名、群号、群组成员账号清单及总人数(统计信息覆盖的群体规模),证明信息传播的广度。

(3)违法所得金额证据:审查逻辑与 “设立网站 / 群组” 类行为一致,重点收集嫌疑人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号流水(筛选与信息发布相关的收款,如 “信息费”“咨询费”),结合嫌疑人供述(确认获利与信息发布的关联性)、上下游聊天记录(提及信息发布报酬),综合认定违法所得。

(4)下游违法犯罪关联证据:包括下游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因看到涉案信息实施了违法交易或被骗)、相关法律文书(如因购买违禁物品被处罚的决定书、下游犯罪的判决书)、被害人陈述(明确信息来源为嫌疑人发布的内容),证实发布的信息已实际引发违法犯罪后果。

3.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此类行为的证据审查需聚焦 “信息与诈骗等犯罪的关联性”,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信息的内容证据:需证明信息具有 “诱导诈骗” 的属性,包括在网站、平台、朋友圈发布的诈骗信息截图(如 “刷单返利”“虚假投资”“冒充客服退款” 等话术)、向互联网公司调取的完整信息内容(含链接、二维码等跳转入口);群组或私聊中的聊天记录(记录信息发送过程、接收者咨询及行为人诱导话术),确保信息内容直接服务于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实施。

(2)发布账号和群组的基本信息证据:需确认信息传播的目标范围,包括发布信息的账号信息(注册主体、关注人数,判断潜在受害群体规模)、信息接收者的账号清单及数量(统计可能被诈骗的人数);若通过群组发布,需提供群组的群名、群号、群组成员数量(确认信息覆盖的精准度,如 “宝妈群”“投资交流群” 等特定群体)。

(3)违法所得金额证据:重点收集嫌疑人因发布诈骗信息获得的报酬凭证,包括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的转账记录(标注 “推广费”“引流费” 等与诈骗相关的收款),结合嫌疑人供述(确认报酬与诈骗信息发布的关联)、上游诈骗团伙成员的聊天记录(提及信息发布的费用结算),综合认定违法所得。

(4)相关违法犯罪关联证据:包括下游诈骗案件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因看到涉案信息被骗,提供信息截图、转账记录)、诈骗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确认诈骗犯罪成立,且诈骗信息来源指向嫌疑人)、被害人陈述(明确被骗过程与涉案信息的因果关系),证实发布的信息已实际成为诈骗等犯罪的工具。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34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