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观方面证据

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观方面进行证据审查时,需从多维度、全方位进行考量,以此精准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认知状态,具体如下:
  1. 前科等经历情况:过往经历往往能反映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知程度。若行为人曾因发布违法犯罪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这便强烈暗示其对设立网站、群组发送信息内容的违法性具备清晰认知。比如,曾因在网络上售卖管制刀具信息被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设立网站发布同类信息,这种前科经历极大程度表明其明知行为违法仍执意为之。此外,行为人的职业、教育背景等既往经历,也可辅助判断其认知能力。例如,计算机专业出身且从事网络运营工作的人员,相比普通网民,对网络信息发布规则及违法界限理应更为清楚,若其实施相关行为,认定主观故意的可能性就更高。
  1. 上下游联络:与下游违法犯罪人员的互动是洞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关键窗口。详实的意思联络记录,如微信、QQ 等即时通讯工具中的聊天记录,能直观呈现双方对违法犯罪活动的谋划、分工及预期。若聊天中明确提及利用所发布信息实施诈骗计划,或者商议如何逃避监管以确保违法物品销售,这无疑证实行为人明知信息的违法犯罪导向。交易记录同样重要,若资金往来与违法犯罪活动紧密关联,如为销售违禁物品提供信息后,收取相应高额报酬,也能侧面印证其主观故意。
  1. 规避调查手段:行为人刻意采取的一系列逃避监管、规避调查的手段,是主观故意的有力佐证。购买他人银行卡、支付账号用于收款付款,意图隐匿资金流向,使执法机关难以追踪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虚假账号注册网站、发布信息,让身份难以核实;运用不留痕或者清除痕迹的软件程序,删除违法信息、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行为均表明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有清晰认知,并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1. 口供证据:行为人的供述在主观方面认定中占据重要地位。其对所设立网站、群组发布信息是否违法犯罪的认知表述,直接反映内心想法。但口供具有易变性,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口供中承认知晓信息违法,且与上下游联络、规避调查等客观行为相符,便能强化主观故意的认定;反之,若口供否认主观明知,但其他证据确凿,也可依据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1. 参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推定的证据:鉴于两罪在网络犯罪领域存在相似性,在判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观方面时,可参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推定情形。例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即网信、电信、公安等监管部门明确告知行为人其发布的信息违法,或者所设立网站、群组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却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实施相关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在收到公众举报其网络行为违法后,有管理权限的行为人未采取任何制止、整改措施,这些情形均可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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